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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规范必须遵循科学性

发布时间:2012-08-29 23:08:52     编辑:gfhz    浏览次数:

王宁囗再论汉字规范的科学性与社会性
——关于制订规范汉字表的思考与建议

               二、汉字规范必须遵循科学性

  汉字规范具有两个重要的特点,一个是它的人为规定性,另一个是它在某些社会应用领域不同程度的强制性。先说汉字规范人为规定性的特点。
    汉字是记录汉语的符号,一般情况下,它的产生、发展都是自然进行的。在汉字自然发展的过程中,内在的矛盾不断产生。例如,书写要求构形的简化,释读却要求构形有更多的区别信息,也就是要求繁化,因而构成了简与繁的矛盾,只有简繁适度的造型,才是对这个矛盾的调节。再如,汉字的书法追求变化,使同一字种的不同形体每每产生,而基础教育却需要规整,要求抑制异体字的增多,因而构成了多与省的矛盾,惟有一方面尊重书法的美化,另一方面对教育领域却在变化中求规整,才能调节这个矛盾。又如,汉字的书写是个人行为,个人的习惯带来用字的纷杂,而汉字的流通却是社会性的,社会要求每个字别无二致,因而构成了乱与整的矛盾,只有在社会用字时对个人的习惯加以适当限制,才能调节这个矛盾。汉字在为全民所应用的长期过程中,受到各种内在关系和外在力量的相互制约而产生自组织现象,调节着简与繁、多与省、乱与整的诸多矛盾,适应着社会的需要。汉字内在的结构规律、演变规律、互相关联的规律和自成系统的规律,都是凭借这种自组织力量而存在的,这些规律带有客观性,不是人为的力量能够改变的。但是,尽管有客观规律操纵着汉字的存在与发展,处在某一具体阶段的汉字,从总体看,矛盾的存在是绝对的,平衡则是相对的,自发调节这些矛盾达到平衡的状态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因此,在一定时期,为了需要必须进行人为的规范时,目的是使汉字内部矛盾的调节在短期内奏效,所以,它必须符合汉字发展的客观的规律,一旦违背了汉字发展和使用的规律,那就必然使文字符号更难使用,更不切合社会的需要,与规范的初衷背道而驰。这就是汉字规范必须遵循科学性的原因。
    实际上,要作到规范的科学性,分寸很难掌握。比如,汉字作为一种记录汉语的符号系统,要受到区别率与简约率的制约,而区别与简约恰恰是一对矛盾,需要在二者之间调适。过去的简化汉字,注意到减少字数,采用了较多的同音替代进行简化,但比较忽略保持区别,减少使用的歧义,因而使新的异词同字情况由于简化而形成,在大规模文本中歧义大量增加。由于简体字与对应的繁体字有不少是“一对多”的关系,在采用计算机简繁自动转换时,产生了因歧义而转错的现象。例如:
①有表(表格)——有表(手表)
②生发——生发(头发)
③下面——下面(面条)
④外面糊纸——面(面粉)糊糊
⑤二十余(多)家——对面余(姓)家
⑥大斗(升斗)进,小斗出——大斗(斗争)特斗
⑦干(gan1)休——干(gan4)休所
⑧六出祁山——六出(齣)戏
……
  有人认为,现代汉语以双音词为主,单字组合后,歧义会自然消除,在双音词里消除不了,也可以在具体的语言环境里通过上下文来辨别。持有这种意见的人还认为:古代文言文就有很多因为假借而产生的异词同字现象,发展到今天,也没有产生什么问题,他们认为同音借用完全可以大量应用。同音替代可以使用到什么程度?我们通过实际语料测查的结果,在500万字的语料中,虽然有470多组同音替代字完全可以通过语境来分辨,但是也有将近160组歧义产生。这是因为,产生歧义的单位非常复杂——有短语对短语的,如例①;有多音词对短语的,如例③;还有属上与属下难分的,如例④;更有单音词没有适当语境可以分辨,或即使可以分辨,但借以分辨的词语距离很远的,如例⑤、例⑥、例⑧;即使双音词,也有环境无从分辨的,如例②。如果扩大测查语料,能够分辨的组会增加,但产生歧义的组也还会增加。很多事实表明,同音替代不是不可以用以减少总的用字量,但需要非常慎重。至于用古代文献中的假借字来与今天的同音替代类比,也不可以简单化。
    首先,汉语词汇意义的数量是随着人类的认识发展而无限增加的,但记录词汇的汉字的字数却不能无限增多;因此,在汉字造字时,就有了增字之法与节字之法互相调节的现象。章太炎先生在谈到“转注假借说”时指出:
“转注者,繁而不杀,恣文字之孳乳者也。假借者,志而如晦,节文字之孳乳者也。二者消息相殊,正负相待,造字者以为繁省大例。” (注4)
对章太炎的说法,陆宗达先生有一个浅显的说明:
“(文字)的发展变化有两种法则:一种是由于社会制度改变,或者由于生产、文化、科学等等的发展,需要创造新词来表达新的词义……从造字来讲,也就要循其声义,各为制字,这就是‘转注’造字的法则。另一种是由于文字孳乳日繁,必须加以节制。新的词义产生了……可以利用旧有的词和字而赋予新的词义,不再制造新字……这就是‘假借’的法则。”
    可见,汉字发展中字数的调节是通过自组织的渠道自然进行的。有些异词同字现象使用至今也没有改变。例如:
  “容纳”与“容貌”共用“容”字;
  “花卉”与“花钱”共用“花”字;
  “举国上下”与“举起”共用“举”字
  ……
  古往今来,汉字的同音借用产生的异词同字现象,可以经过调节通过语境、频率、读音等因素加以区别,很多是不会妨碍书面表达的。认为同音借用完全违反科学性,是不符合汉字应用的事实的。但是,假借现象虽然存在,也是不能违背区别率而无限增加的。在古籍里,很多同音借用字又用增加偏旁的方法产生借义分化,就是对异词同字现象的一种限制。例如:
    “舍”本义为“房舍”字,借为“舍弃”字,后来产生“捨“字;
    “开辟”、“逃辟”、“偏辟”原来共用“辟”字,后来分化出“闢”、“避”、“僻”三形;
    “商贾”与“贾值”共用“贾”字,后来分化出“價(价)”字;
     ……
这些后出本字,就是在区别率的制约下,对汉字假借的控制。所以,即使在古代,同音借用也不是一律无碍,也要在发展中自动调节。汉字在文言文里的异词同字现象,经过两千多年的语言文字自组织调节,已经逐渐从多方面找到出路:有些产生了后出本字而分化,有些另造了新字而分化,有些因为形成了双音词而分化,留下来的经过协调,不会造成严重歧义了。而简化汉字是用人为的手段在极短的时间来代替这种历史长河中的自然协调,而且带有强制使用的性质,如果不遵循科学性,就会造成汉字使用中的极大不便。使用同音借用来求得笔画和字数的减少,首先要作到研究和实验,可以采用但必须慎重,对增加异词同字可能产生的歧义事先应当测算统计,这样才不会为了减少笔画和字数在表达上产生新的负面效果。
    正是由于上述情况,主张对同音替代的汉字恢复一部分繁体字的呼声,一直非常高,这些呼声是对规范科学性的合理要求,是完全应当听取的。但是,前面说过,同音替代并不是全都不合理,不是绝对不能使用,而且对减少总字量又有积极的作用,即使恢复繁体字,恢复多少、恢复哪些,也要经过科学测查。汉字是一个整体,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全民已经使用简化字半个世纪以后,感想式的任意恢复一部分繁体字,也是违背科学性的。
    总之,规范的初衷就是使汉字更好用,更符合社会的需要,科学性才能保证这个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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