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8-29 23:35:47 编辑:gfhz 浏览次数: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全国政团体委员的提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同意由我委员会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
我委员会于1997年9月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换届后,为了做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准备工作,我委员会于1998年9月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召开新一届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认真讨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早审议。
2000年2月,鉴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本法主要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名称也相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法》。起草班子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对草案内容作了修改,4月21日,我委员会再次讨论通过。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及其法律草案说明送上,请予审议。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2000年5月12日